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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露出马脚[1/2页]

我在地府有编制 王北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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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表示:这是什么鬼逻辑?非要等到快把人打死了,才能放心的阻止?
      这个答案有偏颇,但一定程度上,是对的!
      有懂行的,发出了正当防卫成立的五个要件,其中有两点,十分模糊。
      一个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怎么界定?
      想前面那个例子,谁能想到那几个人最后会把女子打死?
      正常人的思维,搭讪未果,就算是坏人,也有个限度吧?
      打一顿是普通人能想象到的极限了。
      假设,当时有两个棒小伙,出面喝止他们,依照罪犯的行为逻辑,大概率会对见义勇为者动手。
      普通人无法掌握分寸,如果一人失手将罪犯打成重伤,达到阻止犯罪的目的了,受害女子得以幸免。
      但这人就可能会面临防卫过当的追责。
      还有另一点更不好界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有人提出了一个比较极端、但很可能发生的情形:犯罪分子有同伙!
      假设他的同伙不在现场,比如出去买东西。
      他们没有参与犯罪,但回来一看,同伴跟人打起来了!
      二话不说就上去打见义勇为的人。
      在搏斗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失手打伤一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
      这种情形如何界定?
      受伤者说:我啥也不知道!我就看见有人打我朋友!我上去阻止的!
      见义勇为者说:我以为他们是一伙的,我要是倒下了,他们还得欺负受害者!
      最终,如果不发生惨案,受害女子没受什么伤,那伙人就会被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伤害,一种是寻衅滋事。
      而恰恰受伤的人,是会被定为寻衅滋事的,救人者就没有无限防卫权。
      一旦受伤的犯罪分子是重伤,那见义勇为的人还会面临官司。
      不管最终是否无罪,都得被暂时羁押!
      救人的成本多高?
      不但要有勇气,还要有能力。
      而且得是具备控场的能力!
      ……
      一时间,除了本案以外,更多的例子被举出,在各种媒体渠道,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官方对这一热点,给予了高度关注。
      随后,为了引导社会风气,鼓励正能量,多地出台了一些司法指导意见。
      主要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给予了更多保障,同时免去了许多不该他们承担的责任。
      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
      还规定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又放宽对不法侵害时间的认定,加强了对受害者和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争论比较激烈的社会热点,都予以说明,更正了一些误解。
      这些举措,大大提高的群众的安全感,被称为“好人法”。
      一时间,社会风气为之一正。
   

第212章 露出马脚[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