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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金刚》版权[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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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版权的前提下,库珀根本无法证明他对金刚的权利!他所能证明的只有他在rko电影公司制作了两部金刚电影而已!
      最终,根据法院判决,库珀所拥有的金刚版权,仅限于包括1932年小说在内的纸质出版物的版权。
      1975年,意大利人蒂诺·德·劳伦蒂斯以20万美元的代价从rko电影公司取得了的翻拍权,却又引起了金刚北美版权方环球影业的不满,环球影业宣布也要立项制作一部电影,而且就根据已经过了版权期变成了公版小说的1932年版来制作。但库珀的儿表示,小说版理应作为父亲库珀的遗产由他来继承。
      于是,除了东宝电影株式会社以外的各位金刚版权方们又再次闹上了法庭。
      最终,法庭做出了著名的,即基于1933年电影的剧本为基础所创作的小说为公版,环球影业可任意基于此创作电影,除了电影版权之外,其余涉及金刚的名称、故事和形象等均为库珀的遗产,其权益理应作为遗产的一部分由库珀的儿继承。
      随后,意大利人蒂诺·德·劳伦蒂斯与环球影业达成协议,蒂诺·德·劳伦蒂斯及其名下的蒂诺·德·劳伦蒂斯电影工作室同意将电影的部分收益给予环球影业,但作为代价,环球影业也必须停止拍摄环球版的。
      而环球的2005年版是基于已经变成公版的小说所拍摄,传奇的则是从蒂诺·德·劳伦蒂斯和rko公司的手里购买了翻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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