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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皇之下是枢机团成员,其中包含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执事等,通称红衣主教。
      教廷秘书处—负责安排教皇接见访客和出外访问事宜。22ff
      中央统计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教会及神职人员工作的资料。
      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
      “枢机团”也叫“枢机主教团”、“红衣主教团”,是天主教罗马教宗的咨询机构。在中国译作“枢机圣议院”,有时也称“教廷议院”或“教廷元老院”。“枢机团”成员由教宗册封,原来多是教宗国的皇族或亲王,分为三个等级: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助祭。他们参与教宗的御前会议,和教宗共同商讨和决定教廷的重大事宜。教宗出缺时则代行教宗职权,并负责选出新教宗。
      枢机团的主要成员一般驻在罗马,受教宗委派主管教廷各部门的工作。根据特兰托会议规定,枢机团成员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即必须是世界各地的主教、神父和各种修会的代表。各时期的成员数目有所不同。12世纪时为63人,其中枢机主教7人,枢机神父28人,枢机助祭18人;13世纪下半叶,枢机团选举教宗尼古拉三世时,仅有8个枢机。
      1970年教宗保禄六世规定,超过80岁的枢机无权参加教宗选举会议,这一年枢机总数为130人,1976年为138人,1979年为145人,1991年底为159人。教皇之下是枢机团成员,其中包含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执事等,通称红衣主教。
      教廷:圣部,各法庭,教廷各秘书处,办事局和理事会,一些常设委员会,均有教皇授权进行工作。教廷各圣部计有信理部、主教部、圣事礼仪部、神职部、修会及在俗团体部、万民福音传播部、列品部、天主教修院及大学教育部、东仪教会部;教廷各法庭计有宗座特赦法庭、高级法庭、最高法庭等。罗马教廷在一些国家派有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和公使,另在一些国家派有教皇私人代表,在一些国际组织中派有代表或常驻观察员。罗马教廷出版官报。
      修道院为教廷培训神父的学院,又译神学院。简称修院,分为备修院、小修院、大修院3种。
      司铎=神父=司祭。
      教廷组成机构:一,教皇。
      二、国务院。
      以教廷国务卿为首,负责领导教廷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教皇管理全世界教会事务。
      国务卿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合作,处理外交事务。
      国务卿下设两个小组,一组专门负责为教皇准备和撰写文件,另一组保管教皇的印章。
      三、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
      相当于外交部,负责与各国政府建立关系,以及管理教廷驻外使节等事项。
      四、枢机院。
      由枢机主教组成,原定70名,1976年扩大为137名。1994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又任命了30名枢机主教,现在共有167名成员。在各大洲均有代表。枢机院设有院长、副院长、总务和秘书各一名,加上教廷和地方教会中资深的神职人员若干名。由教皇直接领导,协助教会的行政工作,或做教皇的代表和使节,处理教会事务。
      罗马教廷机构图。
      五、三个法院。
      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所有教会的法院,以维护公正的审判。各地教会法院每年向最高法院汇报一次。案件中的有关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有权责令教区法庭重新审理,或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对教会的行政制度有意见,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教廷的最高法院也是梵蒂冈国的最高法院。圣轮法院—同最高法院一样,也是一个上诉法院。它负责审理对违反教会法规的行政处罚所进行的上诉,也处理各圣部之间的争端。教徒认为教区法庭的判决不公正时,也可向圣轮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法院通常所处理的都是婚姻纠纷的案件。教区法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向圣轮法院咨询。
      圣赦院—不是一个公开的法庭。主要处理与良心有关的问题,如给予申请人宽免、恩准等。
      六、两个会议。
      大公会议和世界主教代表会议均由教皇直接领导和主持。前者公元初即已形成,迄今召开了21次;后者1965年成立,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天主教的信仰问题。
      七、九个圣部。
      信仰理论部—其前身为著名的宗教裁判所,1967年保罗六世将之改为此名。负责维护信仰与教义,查禁和制裁任何违反信仰原则及教义教规的言论和刊物。
      主教部—负责各地教区的设立。接受并研究各教区的报告。监督各地的主教会议,同时负责监督“拉丁美洲委员会”和“移民与观光委员会”。
      东方教会部—负责处理有关东方教会内的人事和纪律问题,并与“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和“非基督徒秘书处”一起,谋求改进同东方教会和其它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的关系。圣事礼仪部—负责推行有关圣事的规定,处理东西方教会的礼仪。
      神职人员部—研究和处理各教区的神职人员的培训和生活等问题。
      修会与世俗修院部—这是两个部门,前者负责处理修会团体的成立或解散,监督修会团体的会规、纪律等;后者负责监督不入修会的在俗神职人员团体的规章制度。万民福音传播部—原名传信部。专门负责培养和派遣传教士。布置和开展世界各地教会的传教工作,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支持。
      册封圣人部—主管册封圣人的过程和手续,以及保管圣人的遗骸、遗物等。
      公教教育部—监督天主教大学和修道院的组织,包括行政、方针、规章等。
      八、三个秘书处。
      基督徒合一秘书处—1960年成立,负责协调各基督教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基督教各派别的统一。
      非基督徒秘书处—开展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间的联系与对话。
      无信仰者秘书处—研究无神论的背景和思想,寻找共同点,与无信仰者进行对话。
      九、办事处。
      教廷经济会计处。
      教廷遗产管理处。
      教廷宫廷管理处—负责管理教廷的物业。
      教廷秘书处—负责安排教皇接见访客和出外访问事宜。
      中央统计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教会及神职人员工作的资料。
      教廷慈善事业管理处。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档案管理处。
      人事管理处—负责梵蒂冈内的办事处和其他机构的人事问题。
      十、委员会。
      教廷权利组成。
      教皇之下是枢机团,枢机团成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分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执事三级,因皆穿红衣,通称红衣主教。
      教廷分为许多教区庭。由教皇任命各教区庭的‘教宗主教。
      教区主教:受教宗任命,管辖所委托的教区,世上大多数的主教均属此类。通常又称为“正权主教”,以和辅理主教等具有辅佐性质的主教区别。
      助理主教:指教宗委任其有继承权而辅佐教区主教的主教,当教区主教出缺时即可真除主教一职;如原澳门主教林家骏于2003年6月30日退休当日,黎鸿升随即真除教区主教。
      辅理主教:指没有继承权而辅佐教区主教的主教。
      署理主教:指教区主教因事暂离所辖的教区或教区主教出缺而没有继承者时,暂时执行及代理教区主教的职务。
      代理主教:和署理主教的情况差不多,但只限于教区主教出缺而没有继承者时。
      总主教:受教宗委托统领教省的主教,拥有比教区主教较多的职权。
      领衔总主教:受教宗委任,但没有管理总教区的主教,通常是给予在教廷机关担任主管或是给有功劳的各地主教荣誉衔,如果该主教在封衔时没有所辖教区,惯例上会象征性的将一个已经精省而不存在的总教区托给他。
      荣休主教:即已退休的主教,虽无管理教务的权利,但仍保有主教的头衔。如陈日君枢机现为香港教区荣休主教。
      此外,另有中文头衔中带有“主教”,但实际上并不具主教身分的圣职人员:副主教;由教区主教委任,以协助其治理教区的神父。
      主教代表;由教区主教委任负责委托有关事务的神父,职权和副主教相同。通常设置于信徒人口较多的教区。
      按教廷的规定,所有主教到了75岁就要退休,但教宗有权决定让到了退休年龄的主教留任。
      教宗,在中国大陆通常译为教皇或罗马教皇,但是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内部依然称为教宗。基督宗教中天主教会的领袖,当中包括罗马天主教会和东仪天主教会。
      教宗的完整头衔是:“罗马主教,基督之代表,众门徒之主之后继者,最高祭司,西方之宗主教,义大利首席主教,罗马省大主教及都主教,梵蒂冈城国元首及天主之众仆人之仆人”。教会很少会使用这个完整的头衔。天主教认为教宗为初任罗马主教圣伯多禄的后继,因此一开始称呼他为“伯多禄之代表”,直到5世纪时才改称为目前这更具权威的“基督之代表”。
      除了他的宗教职务之外,教宗也是拥有独立主权的梵蒂冈的国家元首。该国又被称为“圣座”。梵蒂冈整个被罗马城包围,在1870年之前,教宗统治的区域一度拓展到整个意大利中部,其领土,即教廷国,被称为“圣伯多禄的遗产”。尽管授予教宗对这些领土的统辖权的文件,也就是所谓的君士坦丁御赐教产谕,在15世纪被证明是伪造的,教宗对教廷国的统治还是延续到了1870年意大利统一的时候,而意大利王国和教宗之间最终的政治协议一直到1929年的拉特兰条约才得以实现。1948年通过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再次确定该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2005年4月2日到2005年4月18日,教宗的职位空缺,这种情况称为宗座出缺。前任教宗是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他于1978年58岁时被选为教宗,也是自亚德六世以来首位被选为教宗的非意大利人。
      若望·保禄二世于gt2005年4月2日19:37逝世,享年84岁。在4月18日开始的教宗选举中,用了不足24小时,就选出德国籍枢机主教约瑟夫·拉青格:天主教的一般神职人员。协助主教管理教务,通常是一个教堂的负责人。神甫的职权要管理本堂所辖区的教徒,进行传教活动。有付"圣洗"、听"告解、"送"终傅"、成"圣体"、祝"婚配"之权。
      修女:天主教中离家进修会的女教徒。
      教皇国的起源:在基督教的早期,教会处于非法状态,直至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大帝在位时期方给予基督教合法地位。也是在此之后,由于罗马皇帝和贵族的捐赠,基督教会的财产得以飞速增长。君士坦丁大帝将拉特兰宫赠给教会,这成为教会最早收到的一笔重大捐赠。除了房产之外,在意大利本土及罗马帝国各行省,捐赠给教会的地产和财富也不断增加。不过,教会是作为私人领主占有这些土地的,并不拥有这些赠土的主权。
      公元5世纪时,西罗马帝国遭到蛮族的不断入侵,于476年被东哥特人灭亡。西罗马灭亡后,其原有领土陷入无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基督教会组织起来,在罗马主教的治理下,逐渐成为意大利中部地区事实上的世俗统治者。
      公元6世纪后,教皇国的雏形开始出现,但是查士丁尼大帝治下的拜占廷帝国对意大利展开了一系列征服活动,破坏了教皇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伦巴底人将拜占廷势力逐出意大利。虽然此时的罗马主教在名义上还要臣服于拜占廷皇帝,但是罗马教会的相对独立使得罗马主教有资本与君士坦丁堡主教和拜占廷皇帝相抗衡,罗马主教格历高里二世甚至开除了拜占廷皇帝利奥三世的教籍。
      至公元7世纪,随着拜占廷帝国的衰落,罗马教会作为意大利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再度对拜占廷势力所不及的罗马城周围地区展开统治,并利用军事、外交手段来抵抗伦巴底人的进攻。在罗马教会的努力下,伦巴底人停止南下,转而集中攻打亚平宁半岛北部以拉文纳城为核心的拜占廷总督辖区。728年,伦巴底国王路易兰德将拉丁地区的一些乡村和城镇捐献给罗马主教,这些土地成为教皇国的立国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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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伽利略在宗教裁判所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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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枢机团”也叫“枢机主教团”、“红衣主教团”,是天主教罗马教宗的咨询机构。在中国译作“枢机圣议院”,有时也称“教廷议院”或“教廷元老院”。“枢机团”成员由教宗册封,原来多是教宗国的皇族或亲王,分为三个等级: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助祭。他们参与教宗的御前会议,和教宗共同商讨和决定教廷的重大事宜。教宗出缺时则代行教宗职权,并负责选出新教宗。
      枢机团的主要成员一般驻在罗马,受教宗委派主管教廷各部门的工作。根据特兰托会议规定,枢机团成员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即必须是世界各地的主教、神父和各种修会的代表。各时期的成员数目有所不同。12世纪时为63人,其中枢机主教7人,枢机神父28人,枢机助祭18人;13世纪下半叶,枢机团选举教宗尼古拉三世时,仅有8个枢机。
      1970年教宗保禄六世规定,超过80岁的枢机无权参加教宗选举会议,这一年枢机总数为130人,1976年为138人,1979年为145人,1991年底为159人。教皇之下是枢机团成员,其中包含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执事等,通称红衣主教。
      教廷:圣部,各法庭,教廷各秘书处,办事局和理事会,一些常设委员会,均有教皇授权进行工作。教廷各圣部计有信理部、主教部、圣事礼仪部、神职部、修会及在俗团体部、万民福音传播部、列品部、天主教修院及大学教育部、东仪教会部;教廷各法庭计有宗座特赦法庭、高级法庭、最高法庭等。罗马教廷在一些国家派有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和公使,另在一些国家派有教皇私人代表,在一些国际组织中派有代表或常驻观察员。罗马教廷出版官报。
      修道院为教廷培训神父的学院,又译神学院。简称修院,分为备修院、小修院、大修院3种。
      司铎=神父=司祭。
      教廷组成机构:一,教皇。
      二、国务院。
      以教廷国务卿为首,负责领导教廷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教皇管理全世界教会事务。
      国务卿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合作,处理外交事务。
      国务卿下设两个小组,一组专门负责为教皇准备和撰写文件,另一组保管教皇的印章。
      三、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
      相当于外交部,负责与各国政府建立关系,以及管理教廷驻外使节等事项。
      四、枢机院。
      由枢机主教组成,原定70名,1976年扩大为137名。1994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又任命了30名枢机主教,现在共有167名成员。在各大洲均有代表。枢机院设有院长、副院长、总务和秘书各一名,加上教廷和地方教会中资深的神职人员若干名。由教皇直接领导,协助教会的行政工作,或做教皇的代表和使节,处理教会事务。
      罗马教廷机构图。
      五、三个法院。
      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所有教会的法院,以维护公正的审判。各地教会法院每年向最高法院汇报一次。案件中的有关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时,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有权责令教区法庭重新审理,或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如果对教会的行政制度有意见,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教廷的最高法院也是梵蒂冈国的最高法院。圣轮法院—同最高法院一样,也是一个上诉法院。它负责审理对违反教会法规的行政处罚所进行的上诉,也处理各圣部之间的争端。教徒认为教区法庭的判决不公正时,也可向圣轮法院提出上诉。但该法院通常所处理的都是婚姻纠纷的案件。教区法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向圣轮法院咨询。
      圣赦院—不是一个公开的法庭。主要处理与良心有关的问题,如给予申请人宽免、恩准等。
      六、两个会议。
      大公会议和世界主教代表会议均由教皇直接领导和主持。前者公元初即已形成,迄今召开了21次;后者1965年成立,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主要讨论有关天主教的信仰问题。
      七、九个圣部。
      信仰理论部—其前身为著名的宗教裁判所,1967年保罗六世将之改为此名。负责维护信仰与教义,查禁和制裁任何违反信仰原则及教义教规的言论和刊物。
      主教部—负责各地教区的设立。接受并研究各教区的报告。监督各地的主教会议,同时负责监督“拉丁美洲委员会”和“移民与观光委员会”。
      东方教会部—负责处理有关东方教会内的人事和纪律问题,并与“基督徒合一秘书处”和“非基督徒秘书处”一起,谋求改进同东方教会和其它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的关系。圣事礼仪部—负责推行有关圣事的规定,处理东西方教会的礼仪。
      神职人员部—研究和处理各教区的神职人员的培训和生活等问题。
      修会与世俗修院部—这是两个部门,前者负责处理修会团体的成立或解散,监督修会团体的会规、纪律等;后者负责监督不入修会的在俗神职人员团体的规章制度。万民福音传播部—原名传信部。专门负责培养和派遣传教士。布置和开展世界各地教会的传教工作,从经济和精神上给予支持。
      册封圣人部—主管册封圣人的过程和手续,以及保管圣人的遗骸、遗物等。
      公教教育部—监督天主教大学和修道院的组织,包括行政、方针、规章等。
      八、三个秘书处。
      基督徒合一秘书处—1960年成立,负责协调各基督教会之间的关系,推动基督教各派别的统一。
      非基督徒秘书处—开展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间的联系与对话。
      无信仰者秘书处—研究无神论的背景和思想,寻找共同点,与无信仰者进行对话。
      九、办事处。
      教廷经济会计处。
      教廷遗产管理处。
      教廷宫廷管理处—负责管理教廷的物业。
      教廷秘书处—负责安排教皇接见访客和出外访问事宜。
      中央统计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教会及神职人员工作的资料。
      教廷慈善事业管理处。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档案管理处。
      人事管理处—负责梵蒂冈内的办事处和其他机构的人事问题。
      十、委员会。
      教廷权利组成。
      教皇之下是枢机团,枢机团成员有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分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执事三级,因皆穿红衣,通称红衣主教。
      教廷分为许多教区庭。由教皇任命各教区庭的‘教宗主教。
      教区主教:受教宗任命,管辖所委托的教区,世上大多数的主教均属此类。通常又称为“正权主教”,以和辅理主教等具有辅佐性质的主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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